第一条课题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促使我校教育科研蓬勃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教育管理、班主任工作及各学科教学等方面的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三条课题的立项原则:
1.对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实践价值,对教育和学科建设及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改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为学校各行政部门的重要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4.立论根据充足,研究目标、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5.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的主客观条件。
第四条我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由学校教务处主管,立项由学校批准。
第五条 课题申报的程序:
1.我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由校教务处负责。
2.申报校级课题必须由申报人填写《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学校待批。课题一经批准,课题申报人应承担保证课题按要求完成的责任。
3.课题研究中,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申请表》中课题新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方法不得随意改变。如作重大改变,必须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成果鉴定的有关程序及要求: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申报人向学校递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附下列材料:课题研究的主体报告(一试三份)全部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录音、实物等)。
2.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分: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专著等。
第六条 成果评奖的有关规定:
1.课题结题后形成的成果,均可申请参加成果评奖。
2.学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成果的审核工作。对优秀成果可推荐到区、市教育局,参加区、市教育局成果评奖,也可推荐给各杂志发表或出版社出版。
第七条教育科研成果应通过报告、研讨会、校刊和印发论文、专著等各种途径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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