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学校教育信息网络的稳定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信息安全条例。
第三条 学校必须设立专职网络安全管理员,网络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安全培训。
第四条 坚持执行对发布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制度、上网信息日常检查制度、安全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黑客入侵和有害信息上报制度、对员工和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条 建立同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通报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和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事故;在重要、敏感时期,要坚持 24小时值班制度开通值班电话,保证与当地公安机关的热线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安全情况。
第七条 重要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备份措施,应当有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灾难恢复措施。
第八条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九条 必须具有高级管理员权限的管理人员方能获知进入主机的密码。主机密码必须由数字、合法的符号和英文字母组成,必须为8位数。主机密码必须每月更换一次。
第十条 学校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适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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