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小学)
评估指标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评估依据 |
A5—1 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 每一所学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0.6分。 | 0.6 | 现场查看 |
A5—2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 | 工作班子落实 | 0.2 | 档案材料 |
宣传经费落实 | 0.2 | 档案材料 | |
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宣传活动 | 0.2 | 档案材料 | |
宣传活动有特色、有创造性 | 0.2 | 档案材料 | |
B3—1 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 | 0.2 | 档案材料 |
B3—2 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0.2分 | 0.2 | 档案材料 |
有普及普通话的要求,0.2分 | 0.2 | 档案材料 | |
有检查、改进措施,0.2分 | 0.2 | 档案材料 | |
B3—3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 成为中小学的教学语言 ,0.2分。 | 0.2 | 现场查看 |
B3—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 | 成为中小学的校园语言 ,0.2分。 | 0.2 | 现场查看 |
B3—5 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在职教师普通话培训率80%以上,0.5分;每降10%,扣0.2分 | 0.5 | 档案材料 |
在职教师100%参加过普通话水平测试,0.5分;1人未参加,此项不得分。 | 0.5 | 档案材料 | |
在职教师测试达标率100%,0.5分;测试达标率80%以上,0.3分;测试达标率50%以上,0.2分;低于50%,不得分。 | 0.5 | 档案材料 | |
B3—6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 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0.3分。 | 0.3 | 档案材料 |
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0.4分。 | 0.4 | 档案材料 | |
B3—8 中小学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 小学生10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分;80%以上能说,0.3分;低于80%,不得分。 | 0.5 | 现场查看 |
C2—2 各级各类学校把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 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0.2分。 | 0.2 | 档案材料 |
有用字规范化要求,0.2分。 | 0.2 | 档案材料 | |
有检查和改进措施,0.2分。 | 0.2 | 档案材料 | |
C2—3 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和要求 | 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0.6分;印刷体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手书字出现一个错别字,扣0.2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扣0.2分 | 0.6 | 现场查看 |
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0.5分;印刷体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0.2分 | 0.5 | 现场查看 | |
C2—4 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它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 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规范,0.5分;公文文头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的校刊(报)头、讲义封面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0.2分;内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 0.5 | 现场查看 |
试卷及其它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0.5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 0.5 | 现场查看 | |
C2—5 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 | 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05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 0.5 | 现场查看 |
C2—6(2分) 教师用字符合要求 | 教师板书用字符合要求,0.5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 0.5 | 现场查看 |
教师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0.5分;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 0.5 | 现场查看 | |
C2—7 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 80%的小学生能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字形、笔顺规范,0.5分;50%以上的学生能正确书写,0.3分;低于50%的学生能正确书写,不得分 | 0.5 | 现场查看 |
注:1、总分100分,加分项共6项5分,合计105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合格分值为70分及以上,其中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70%,即综合管理得分不低于14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得分均不低于28分。
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要求,落实普通话水平达标制度。
3、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
4、广告用字符合规定是指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号令)。
5、街牌、巷牌符合标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 1773.3—1999》)。
6、不规范用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7、标有▲的项目为累计扣分项,扣分总值不超过该项总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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