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校风校纪,规范教师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寿光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含招聘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行签到、签退制度。到校后、下班离校前应及时签到、签退。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每月公布考勤情况,每学期一汇总并公示。
第五条 校内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事假至少提前半天(病假提前1小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履行各部、处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批手续;半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履行各部、处室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中层(含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第八条 所有请假需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时,须按规定调整好上课、大课间值班、节假日值班等工作。
第九条 由于特急事情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领导电话请假,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手续补办不及时、不完整的时间计为旷工。
第十条 所有请假均含双休日、节假日(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第十一条 公假。因学校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需离校的为公假。公假经部门、处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最后须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出差超过预定时间的,需在预订时间结束前电话报经校长同意。否则,不核销逾期差旅费,超出时间视为事假。
第十二条 事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需离校的为事假。招聘人员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30天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病假。因个人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为病假。
在编人员超过1年申请办理病休,待遇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需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并出示市(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历、病程记录等证明,如不出示以上证明,或经教代会调查确认可以上班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丧假。只限祖父母、外祖父母、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市县内5天,市县外7天,配偶的直系亲属按本人直系亲属对待,超出时间视为事假。
第十五条 哺乳期假。哺乳期的女教职工利用上午、下午的最后一节课的时间给婴儿喂奶。不请假而又超出规定喂奶时间的,计早退。
第十六条 婚假、产假、哺乳期假、探亲假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超出时间视为事假。
第十七条 按计划怀孕者,如有意外流产或医生建议流产的,怀孕时间不满4个月的,假期15天;4个月以上假期30天,超出时间视为事假。
第十八条 开会、学习请假一次计2课时。临时性加班2小时以内请假1次计2课时。开会、学习和临时性加班的请假不与加班时间抵消。
第十九条 迟到。预备零响后到校为迟到(须报知当日带班领导和处室主任)。5分钟累计6次,计1课时,5-10分钟累计3次计1课时,11-20分钟累计2次计1课时,21-30分钟1次计1课时;超过1小时,每小时记旷工半天。
第二十条 早退。上、下午的最后一节课下课铃声响前离校为早退,处罚同迟到。
第二十一条 旷工。不请假而缺勤未提前告知的为旷工。
未告知带班领导和处室主任迟到的,视为旷工。
5分钟内累计4次,计1课时,5-10分钟累计2次计1课时,11-20分钟1次计1课时,21-30分钟1次计2课时。
第二十二条 旷会(包括学习、临时性加班)一次记旷工半天。
第二十三条 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作自行离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节假日、周休日上级安排的会议有确切召开时间的,按实际时长计加班。无确切会议时长的每次计加班两课时。学校安排的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计。学期内与请假时间相抵消,抵消后仍有加班时间的实行调休。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本学期师德考核不能为优秀等次;一学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本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带班、执勤、值班的考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病、事假、旷工除从工作量中扣除外,还按相应比例计入绩效工资考核中,具体办法参照《寿光市特殊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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