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32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 “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由各地根据城乡不同条件确定。……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中、小学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8至第26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残疾人教育条例》则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对残疾人教育作出规定。
评论
还能输入140字
用户评论
经过核实,本空间由于存在敏感词或非法违规信息或不安全代码或被其他用户举报,
已被管理员(或客服)锁定。
本空间现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解锁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锁定人处理。
当前机构空间已被管理员(或客服)封锁。
目前机构空间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重新开放,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管理员(或客服)处理。